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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其钰)5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保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公民徐某某因不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决定而先后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宦金元作为杭州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了解,徐某某就某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向杭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政府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徐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徐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杭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徐某某上诉至杭州中院。
此案合议庭。当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人申请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案件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陈述、答辩、质证、辩论。
宦金元在庭审中表示,执法工作“细节决定成败”,将进一步严格执法,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同时他表示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希望合议庭组织开展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作为杭州人我非常热爱自己的家乡,之前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损害了环境。通过一段时间学习并亲身参加诉讼,现已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希望能在法院的组织下协调解决此案争议。”上诉人徐某某在法庭上说。
据了解,此案合议庭在休庭后组织双方进行协调,进一步释法明理,争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杭州副市长宦金元(左一)出庭应诉。 杭州中院 供图“行政机关的每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并重。”该案审判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陈志君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既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环保行政行为的效力。
据悉,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保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完)